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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明春、崔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春,崔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刑初字第001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春,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2月6日、2008年9月19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9月13日、2005年11月22日、2009年9月9日、2011年7月7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2012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男,1967年6月27日生于重庆市万盛区,汉族,高中文化,万盛永利豪庭小区保安。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春、崔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永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春、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1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明春接到吸毒人员张某购买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后,安排崔某某帮其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带到万盛氮肥厂家属区院坝处贩卖给张某,并收取赃款480元转交李明春。(二)2014年1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明春接到吸毒人员张跃购买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后,在其居住的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两河口的家中,以32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包。2014年12月25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万盛氮肥厂家属区院坝处将被告人李明春抓获,当场查获其持有的毒品洛因疑似物0.46克。在其居住的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两河口的卧室内,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2.78克、电子秤、针管4只,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所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2015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在万盛经开区永利豪庭物业管理中心办公室将被告人崔某某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明春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2月6日、2008年9月19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9月13日、2005年11月22日、2009年9月9日、2011年7月7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2012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李明春在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崔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明春、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电话清单、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文书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春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却贩卖给他人吸食,且被查获持有毒品海洛因23.24克;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帮助李明春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明春、崔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明春系主犯,崔某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春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在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春、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明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崔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年2015年7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明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继续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毒品、电子秤、针管4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莉代理审判员  赵俊杰人民陪审员  张怀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