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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溪民二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林凤芹与侯忠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凤芹,侯忠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溪民二初字第00179号原告林凤芹,女,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现住本溪市溪湖区。被告侯忠芹,女,成年人,现住本溪市溪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凤芹与被告侯忠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凤芹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凤芹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媛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