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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兰州基隆特物资有限公司与甘肃国轩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基隆特物资有限公司,甘肃国轩石化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基隆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建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斌,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国轩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张梧庆,公司总经理。兰州基隆特物资有限公司与甘肃国轩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二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基隆特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339460.86(含货款3274221.3元,违约金977059.56元,案件受理费43267元,执行费4491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计算)。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国轩石化装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兰州基隆特物资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申请人兰州基隆特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二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戈银成执行员  赵文燕执行员  王要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舒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