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徐某、饶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饶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饶某,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饶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徐某、饶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某、饶某对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林某在水南站前市场麻将馆赌博时,林某怀疑庄家徐某“出千”便与徐某发生争吵,当二人离开麻将馆到站前公园又再次发生争吵,徐某便用拳头打林某头部,被告人饶某见状便冲上前帮助徐某,用拳头打林某背部,林某倒地后徐某、饶某用脚踢林某身体,后经他人劝阻徐某、饶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林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轻伤二级)。2014年1月20日、4月22日,被告人徐某、饶某分别到水南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徐某、饶某已赔偿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取得被害从林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安某、廖某、廖尧铨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和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饶某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林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 荣人民陪审员 施普英人民陪审员 陈明超二〇一五年四月××日书 记 员 林 征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