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执异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中昊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天颐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班尼非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昊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天颐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班尼非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坤骏纸业有限公司,蒋仁达,蒋官华,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西执异字第12号案外人:蒋海华。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元军。委托代理人:胡卫平。被执行人:杭州天颐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仁达。被执行人:杭州班尼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华。被执行人:杭州坤骏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英源。被执行人:蒋仁达。被执行人:蒋官华。被执行人:沈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天颐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班尼非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坤骏纸业有限公司、蒋仁达、蒋官华、沈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蒋海华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蒋海华于2015年3月31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案外人蒋海华申请撤回执行异议,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蒋海华撤回(2010)杭西执民字第2850号案件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京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凌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