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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民初字第122号原告:胡某。被告: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锵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长鑫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