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相建荣、相海超等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江行初字第8号原告相建荣。原告相海超。原告相敏杰。原告王月琴。原告沈秋仙。上列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利平、华鹏炜,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景芳路63号。法定代表人王木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洪瀚,该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杨国庆,该局笕桥派出所所长。原告相建荣等5人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公安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相建荣等5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相建荣等5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建荣等5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相建荣等5人承担。审 判 长 斯文丽代理 审 判员 黄金富人民 陪 审员 来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