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朱效武,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