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郭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华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郭某(曾用名郭清佰),男,生于1975年3月20日,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文盲,农民。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富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2日中午,被告人郭某在家中自饮一两“北京二锅头”牌白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拉乘家人和亲戚到白马乡街道赶集,在街道遇见其朋友黄俊,黄俊给郭某半瓶“老白干”牌白酒,郭某边走边将酒喝完。当日下午驾驶该农用三轮车拉乘家人和亲戚回家,行驶至五白公路19km+200m处时被华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五蛟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5mg/100ml。据此,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中午,被告人郭某在家中自饮一两“北京二锅头”牌白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拉乘家人和亲戚到白马乡街道赶集,在街道遇见其工友黄俊,黄俊给郭某半瓶“老白干”牌白酒,郭某边走边将酒喝完。当日下午驾驶该农用三轮车拉乘家人和亲戚回家,行驶至五白公路19km+200m处被华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五蛟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带至五蛟乡卫生院抽取血液,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庆道协司鉴所(2014)毒鉴字第228号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被告人郭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01.5mg/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质证、认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案发的时间、地点;2.华池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郭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204mg/100ml;3.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庆道协司鉴所(2014)毒鉴字第228号司法鉴定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郭某血液中乙醇的平均含量为101.5mg/100ml;4.到案经过、被告人郭某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经过;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郭某无驾驶资格;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指控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郭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应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华池县司法局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郭某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治虎代理审判员 李若男人民陪审员 杨作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附页(具体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