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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一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蔡子英与张启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子英,张启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043号原告:蔡子英,女,1965年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谭康,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启民,男,1962年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朱银玲,男,1965年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蔡子英与被告张启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许磊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子英委托代理人谭康、被告张启民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银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子英诉称:2014年2月1日10时30分,张启民驾驶电动自行车将步行中的蔡子英刮伤,经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蔡子英无责任,张启民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起事故造成蔡子英住院治疗,张启民仅支付部分医疗费不再赔偿。蔡子英请求判令张启民赔偿医疗费15100元、误工费5253.50【66.50元/天*79天】、护理费3755.50元(101.50元/天*3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30元/天*37天)、交通费370元,共计2558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启民承担。张启民在庭审中辩称:对事故认定的责任划分有异议,蔡子英在路边与人打招呼,没有注意事后交通状况,张启民正常行驶并鸣笛提醒,蔡子英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该起事故造成张启民磕掉两个大门牙,鼻梁骨折;事故发生后,张启民已经支付给蔡子英近万元的费用;蔡子英诉请的项目和数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中蔡子英医疗费就有10163元属于不合理费用,不应支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自认,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2月1日10时30分,张启民驾驶电动二轮车沿淮北市梧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淮北市土型村庙口路段时,与行人蔡子英刮撞,至蔡子英、张启民受伤。淮北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大队烈山中队以第34060432014000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认定张启民负事故全部责任,蔡子英无责任。蔡子英于事发当日入住淮北市朝阳医院,被诊断为一、急性颅脑损伤、头皮血肿;二、右膝外伤:1、右股骨下段胫骨平台腓骨小头骨挫伤,2右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撕裂伤,3关节腔及髌上囊积液;三、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蔡子英2014年3月10日出院,住院37天,支出医疗费15099.95元。出院医嘱建议蔡子英休息一个月。蔡子英提交住院费用清单显示入住朝阳医院单人间干部病房,每天床位费122元,共4514元。张启民2015年1月19日申请对蔡子英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鉴定,但不配合鉴定过程,鉴定终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淮北市朝阳医院住院病案、医疗费收款收据及住院费用清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烈山中队制作的第34060432014000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案案件事实、责任认定有无证明力;2、蔡子英要求赔偿的范围及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焦点一、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烈山中队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双方也共同请求调解,同意在蔡子英治疗终结后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张启民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没有对道路事故认定书提出过异议。张启民在诉讼中虽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能给予推翻事故认定书,本院对其辩由不予采纳,对第34060432014000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张启民应对蔡子英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焦点二、蔡子英遭受人身伤害造成损失范围。1、蔡子英请求赔偿医疗费15100元,其中床位费4514元,且入住朝阳医院单人间干部病房,张启民对此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蔡子英入住朝阳医院单人间,没有医院床位紧张,医院特别安排的证据,本院按照朝阳医院双人间病房标准,酌定70元/天。张启民对蔡子英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申请鉴定后不配合鉴定,不能完成自负的举证责任。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蔡子英医疗费扣除1924元单人病房后支出费用为13175.95元。2、蔡子英请求赔偿误工费5253.50元,以蔡子英农民的身份,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农林牧渔平均工资66.50元未标准,误工时间本院以蔡子英医疗治疗实际住院期间37天和医嘱安排休息时间一个月为准,本院确定蔡子英误工费为4455.50元(66.50元/天*67天)。3、蔡子英请求赔偿护理费3755.50元,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101.50元/天计算,以蔡子英实际住院天数37天,本院对蔡子英该项诉讼请求给以支持。4、蔡子英请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交通费370元,参照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本院给予确认。以上损失合计22866.95元。张启民前期垫付医疗费4000元,张启民举证了预收费收据,蔡子英也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张启民陈述除此外其他垫付款,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蔡子英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张启民自己受伤支出1000元医疗费,因张启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在蔡子英损失中给予扣除或折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启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蔡子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18866.95元;三、驳回原告蔡子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0元,原告蔡子英负担40元,被告张启民负担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