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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8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孙和娟、沈骏与沈骏、绍兴县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和娟,沈骏,绍兴县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明洋,胡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891-2号原告:孙和娟。委托代理人:胡元长、陈珊珊,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骏。被告:绍兴县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绸缎路288号。法定代表人:王明洋。被告:王明洋。被告:胡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和娟诉被告沈骏、绍兴县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明洋、胡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和娟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骏、绍兴县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明洋、胡国娟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和娟撤回对被告沈骏、绍兴县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明洋、胡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00元,由原告孙和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茹赵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沈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