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8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孙和娟、沈骏与沈骏、绍兴县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和娟,沈骏,绍兴县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明洋,胡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891-2号原告:孙和娟。委托代理人:胡元长、陈珊珊,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骏。被告:绍兴县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绸缎路288号。法定代表人:王明洋。被告:王明洋。被告:胡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和娟诉被告沈骏、绍兴县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明洋、胡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和娟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骏、绍兴县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明洋、胡国娟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和娟撤回对被告沈骏、绍兴县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明洋、胡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00元,由原告孙和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茹赵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沈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