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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桐庐大奇山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德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大奇山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德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574号原告桐庐大奇山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水泉。委托代理人吴臻,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文龙,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德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甲。原告桐庐大奇山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德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庐大奇山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沈 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