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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广强与张广春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广强,张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保字第14-1号申请人杨广强。被申请人张广春。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微民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申请人张广春已经向本院提供现金15000元作为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广春驾驶的鲁H×××××号肇事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淑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