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广强与张广春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广强,张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保字第14-1号申请人杨广强。被申请人张广春。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微民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申请人张广春已经向本院提供现金15000元作为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广春驾驶的鲁H×××××号肇事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淑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