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88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关亚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