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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88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关亚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