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索南措、看卓吉与李毛措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南措,看卓吉,李毛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索南措,女、土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吾毛友,青海法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看卓吉,女、土族、农民。被告李毛措,女、土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变玲,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样毛措,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索南措、看卓吉诉被告李毛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索南措、看卓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南措、看卓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索南措、看卓吉承担。审判员 吉毛先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先巴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