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琦与河南泽华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段亚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琦,河南泽华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段亚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395号原告曹琦。委托代理人李建伟。被告河南泽华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18号B座4层401、403号。法定代表人段亚平。被告段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琦与被告河南泽华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段亚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