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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西商初字第4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嘉兴市丰丰助剂厂与陈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丰丰助剂厂,陈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西商初字第484-3号原告:嘉兴市丰丰助剂厂。投资人:严丰根。委托代理人:杭璐东、庄小娟。被告:陈浩。原告嘉兴市丰丰助剂厂与被告陈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兴市丰丰助剂厂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嘉兴市丰丰助剂厂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丰丰助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41元,减半收取6021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90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嘉兴市丰丰助剂厂负担。审 判 长  曹 律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人民陪审员  鲁明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