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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重庆平顶山公园与黄钟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平顶山公园,黄钟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028号原告重庆平顶山公园,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解放坡1-1#,组织机构代码74532857-X。法定代表人钱立全,重庆平顶山公园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明珠,重庆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钟胜,男,汉族,1966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平顶山公园与被告黄钟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平顶山公园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平顶山公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平顶山公园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