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吴川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53号原告:沈某某,女,汉族,住吴川市。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系原告的儿子。委托代理人:钱昌进,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川市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梅录街道解放北路21号。法定代表人:罗爱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胜代理审判员 陈 调代理审判员 莫望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晶晶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