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初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354-1号原告袁某某,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门福志,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青州市东方商贸城******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在青州市东方商贸城******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秀明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秦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