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立民终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魏晓珍、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处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晓珍,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处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立民终字第000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晓珍,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处,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负责人李玉龙,系该林业处处长。上诉人魏晓珍与被上诉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4)抚东民一初字第009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用人单位或职工因工伤认定问题,应在规定期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认定,对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上诉称,我在单位因工受伤,被上诉人一直给我工伤待遇,现被上诉人拒绝为我办理工伤认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人民法院裁定,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是工伤认定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因工伤认定发生的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在规定期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机关申请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经行政复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青审判员 王向东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耿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