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与卢浩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阳邑镇。法定代表人:石跃强,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赵启吟,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卢浩成,河北省饶阳县留楚乡南空城村,待业。委托代理人:卢妹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浩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经减半后收取724元,由原告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张天任审判员李乐秋审判员周霄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姚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