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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田云东与刘忠虎、胡金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云东,刘忠虎,胡金桥,万昌宏,荆州市天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田云东。被执行人刘忠虎。被执行人胡金桥,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枣林北路。被执行人万昌宏,(身份证号5226301983********)。被执行人荆州市天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兴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田云东与被执行人刘忠虎、胡金桥、万昌宏、荆州市天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云东于2015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忠虎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或提取其收入330496.50元(其中含赔偿款321754.50元、诉讼费4012元、执行费4730元)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金桥、荆州市天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或提取其收入326484.50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万昌宏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或提取其收入381242.50元(其中含赔偿款371754.50元、诉讼费4012元、执行费5476元)。三、在采取冻结、扣划、提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各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以抵偿其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张启华审判员  李江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