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华容昌永电力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华容昌永电力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60号原告周某某,男,194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卢章炎,原告所在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被告华容昌永电力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华容昌永电力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4月1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毅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