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建红与被上诉人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建红,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六合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建红,女,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家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中路700号。法定代表人钟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南京六合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河滨花园5幢202室。法定代表人张国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太勇、梁金,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建红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六合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减免、缓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查,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免诉讼费情形,故于2015年3月20日向其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现交款期限已经届满,沈建红未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建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荣禧代理审判员 孙 天代理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姮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