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艳斌与安徽蒙城海洋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彬,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091号原告:张艳彬,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黎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彬与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楚小侠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