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再金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再金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再金,男,1953年2月17日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信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董大磊,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再金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丽、被告人黄再金及其辩护人董大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初,被告人黄再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请人擅自砍伐本村村民姚青山栽种在信阳市平桥区彭家湾乡董岗村陈湾组的树木。经林业调查和价格鉴定书鉴定,被毁坏林木树种为板栗、大叶女贞、阔杂,总株数1816株,其中大叶女贞幼树1085株,价值7197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再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青山、李平、李玉贵、刘春、王全兵证言,林业调查技术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指认笔录、承包荒山合同书、承包公证书、意向协议书、平桥区彭家湾乡彭兴居委会证明、申请材料、证明、照片、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再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黄再金当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意见,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再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贾云清审判员 徐永琴审判员 彭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