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0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1年1月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2年1月1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齐笑寒人民陪审员 黄云祥人民陪审员 张传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春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