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晁广利与王爱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广利,王爱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晁广利,男,1970年6月7日出生。被告王爱军,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晁广利与被告王爱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广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晁广利负担。审 判 员 王银忠王银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代 振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