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龙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梁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42号原告:梁某,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马某,女,48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审判员 孙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新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