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沧民初字第73号原告赵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魏红武,云南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卫某某,男。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俸俊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红武、被告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3月认识并自由恋爱,于2004年1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育两个孩子,长子卫迎沧,2004年12月19日出生,次子卫迎华,2012年7月31日出生。自2006年初,被告开始酗酒,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口角。2008年以来,被告还经常参与赌博,每次赌博半夜才回家,只要在外发生不愉快的事,回到家就辱骂原告。原告只要回嘴,被告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提出离婚,2010年9月2日经勐来乡司法所调解,被告保证不再打原告,并写好保证书。但之后被告还是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辱骂原告,赶原告出家门,无奈,原告于今年2月14日离家出走。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已成家常便饭,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及健康权,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如下:一、请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共同生育孩子的处理:长子卫迎沧由被告自行抚养,次子卫迎华由原告自行抚养;三、共同财产的处理:1、水泥平顶住房一幢三间,价值10万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给原告人民币5万元;2、后传动拖拉机一辆,价值15000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给原告人民币7000元;3、甘蔗地7亩,年产15吨,价值6000元,原、被告各3000元;4、母猪一头,中猪二头,小猪四头,价值2000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给原告人民币1000元;四、共同债务的处理:欠陈叶茸家人民币6000元,由被告清偿;五、各种生活用具一套,归被告所有。被告卫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夫妻之间为一些琐事小吵小闹是正常的,但并非是原告所述的家庭暴力。被告每天为了家庭东奔西跑,村里面有酒席时候才会偶尔小酌一点酒和打一点牌,但并不像原告说的那样天天赌博酗酒。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存在争议。原告赵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五份,欲证明原、被告与孩子的关系;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4、保证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上述1、2、3组证据均盖有相应公章,客观真实,其内容能证明原告的身份、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原、被告与两个孩子的父母子女关系,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采信其证明力。第4组证据是被告亲笔所写,本院采信其真实性,但该组证据仅能证实被告曾对今后生活做出保证,不能证实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被告卫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2年3月认识并自由恋爱,于2004年1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育两个孩子,长子卫迎沧,2004年12月19日出生,次子卫迎华,2012年7月31日出生。双方因家庭琐事,不能相互忍让,时常发生矛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水泥平顶房一幢三间、后传动拖拉机一辆、甘蔗地7亩、母猪一头、小猪三头、各种生活用具一套。夫妻无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欠沧源县勐来乡曼来村委会四组陈叶茸家6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经常为了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双方均不能相互忍让,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双方今后互敬互让,加强沟通和理解,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提出被告酗酒、赌博、实施家庭暴力等事实理由,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故对原告赵某某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若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俸俊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肖俊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