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汪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中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某,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现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怡人,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一并受理立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就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当庭履行,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和解方式结案。2015年4月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就本案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槐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怡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汪某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9日12时许,因王某与汪某某开玩笑不当,造成二人在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黑桥桥头相互推搡,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汪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分别向被害人王某的胸部和腹部各刺一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于2014年9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5年4月1日,被告人汪某某已按本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向被害人王某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并获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诉讼中,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宋某某的证言;弹簧刀照片;入院证、出院证明书、病历;DNA鉴定文书;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及户籍登记信息被告人汪某某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汪某某具有自首及自愿认罪、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及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且其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请求人民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汪某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且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上述相同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应予以采纳。另查明,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系朋友关系,且被害人的开玩笑不当行为是本案发生的诱因,虽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可在对被告人汪某某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根据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决定对其被告人汪某某减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斌审 判 员 胡 海人民陪审员 敖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芮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