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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XX元申请执行郭庆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元,郭庆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95号申请人XX元,男,生于1982年4月4日,汉族,大学文化,住元谋县教会小区北幢5楼。身份证号码532328198204046559。被执行人郭庆伦,男,生于1974年6月4日,汉族,中专文化,住元谋县元马镇沙地村222号,身份证号码53232819740604497X。本院在执行XX元申请执行郭庆伦民间借贷纠纷(2015)元调确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款为540000元,申请执行费7800元,合计547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此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过申请人确认,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谋县人民法院(2015)元调确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赵和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奔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