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执字第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范建设与王兆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建设,王兆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0160号申请执行人范建设。被执行人王兆琴。申请执行人范建设与被执行人王兆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润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王兆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范建设借款300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法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8426元,由被告王兆琴负担(该款原告范建设已垫付,由被告王兆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借款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本院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表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总结。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工资,且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龙庚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冷祥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俊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