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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洪某甲与被告洪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甲,洪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洪某甲,女,199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法定代理人许某,女,汉族。被告洪某乙,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甲诉被告洪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洪某甲在法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预交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某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洪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