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洪某甲与被告洪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甲,洪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洪某甲,女,199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法定代理人许某,女,汉族。被告洪某乙,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甲诉被告洪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洪某甲在法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预交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某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洪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