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一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罗全喜、李志清等与南银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全喜,李志清,曾永贵,王献祥,刘彦学,张站礼,南银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一初字第1805号原告罗全喜,男,1961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李志清,男,1956年3月12日生,汉族。原告曾永贵,男,1955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献祥,男,1958年10月24日生,汉族。原告刘彦学,男,1958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站礼,男,1956年6月13日生,汉族。上列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卓鸿,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银亮,男,1950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全喜、李志清、曾永贵、王献祥、刘彦学、张站礼与被告南银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对所拖欠的诉讼费用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交纳,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罗全喜、李志清、曾永贵、王献祥、刘彦学、张站礼诉被告南银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长 彭贯斗审 判 员 史惠霞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侯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