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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未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未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宋某某,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朱分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以原、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娟娟申请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傅海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