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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二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广峰与被上诉人杨长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广峰,杨长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二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广峰,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振,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长山,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恒西,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广峰与被上诉人杨长山健康权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杨长山于2014年9月23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12月4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徐广峰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广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振,被上诉人杨长山的委托代理人董恒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5月5日,徐广峰带领工人为杨长山家建房,后杨长山欠徐广峰部分工钱未清。2014年5月5日17时许,在杨长山家,徐广峰向杨长山索要工钱未果与杨长山发生争执,徐广峰带领工人对杨长山实施殴打,并把杨长山掐晕。杨长山于当日被送往夏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月26日出院,花费医疗费7480.74元。2014年5月29日,夏邑县公安局对徐广峰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徐广峰带领工人对杨长山实施殴打,致杨长山受伤,依法应对杨长山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杨长山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按照住院收费票据为7480.74元。2、护理费,按照住院天数21天参照当地护工收入每日30元为63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天数21天每日20元为420元。4、误工费,按照住院天数21天每日25元为525元。以上合计9055.74元,应由徐广峰赔偿给杨长山,杨长山诉请超出的部分,该院不予支持。徐广峰辩称,杨长山未付清工钱以及先动手才导致双方发生厮打,杨长山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过错,应减轻徐广峰的赔偿责任。该院认为,徐广峰没有证据证明杨长山先动手打人,故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杨长山未付清工钱的原因本案无法查清,即杨长山是否属于恶意拖欠无法认定,故杨长山未付清工钱不能认定杨长山存在过错,不能作为减轻徐广峰赔偿责任的事由,杨长山的该项抗辩亦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徐广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杨长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合计9055.74元;二、驳回杨长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长山负担。上诉人徐广峰上诉称:因被上诉人杨长山拖欠上诉人徐广峰的工钱,双方发生纠纷,被上诉人杨长山对双方发生纠纷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上诉人徐广峰的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杨长山答辩称:上诉人徐广峰将被上诉人杨长山打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上诉人徐广峰赔偿被上诉人杨长山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055.74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当事人对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徐广峰,被上诉人杨长山二审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徐广峰对被上诉人杨长山殴打,致使被上诉人杨长山受伤,依法应对被上诉人杨长山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徐广峰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杨长山先动手打人,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杨长山对双方发生纠纷存在过错,主张减轻上诉人徐广峰的赔偿责任,不予支持。即使被上诉人杨长山拖欠上诉人徐广峰的工钱,上诉人徐广峰也不能动手将杨长山打伤,其要求减轻徐广峰赔偿责任,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广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玉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