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民初字第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黄治国与金正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国,金正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185号原告黄治国。被告金正兴。本院受理原告黄治国诉被告金正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治国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治国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96元,由原告黄治国负担。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