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海民初字第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黄治国与金正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国,金正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185号原告黄治国。被告金正兴。本院受理原告黄治国诉被告金正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治国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治国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96元,由原告黄治国负担。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