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蒋桂香与王芝云、方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桂香,王芝云,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蒋桂香,女,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王芝云,女,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方辉,男,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桂香与被执行人王芝云、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芝云、方辉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蒋桂香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芝云、方辉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蒋桂香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芝云、方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桂香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俊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