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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学成与牡丹江广旭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孙学成,男,满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牡丹江广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李景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学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牡丹江广旭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海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仲字(2014)第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牡丹江广旭木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已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仲字(2014)第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天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