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重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旭与杨怀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杨怀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重字第00018号原告王旭,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杨怀炳,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与被告杨怀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难以查清本案土地原出卖人及现在实际占用人的相关情况,有关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袁 飒代理审判员 于永国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