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刘凤娣与陈德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娣,陈德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560号原告刘凤娣。委托代理人朱永金。(特别授权)被告陈德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娣诉被告陈德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凤娣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已经履行完毕给付赔偿款的义务,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凤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丽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覃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