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宋新权申请陈建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新权,陈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宋新权,男,197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人,住汨罗市大众南路黄金公司宿舍。被执行人陈建国,男,1971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白水镇。本院在执行宋新权申请执行陈建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陈建国已按(2015)汨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2015)汨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陆军审判员 徐干辉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