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文艳与冯桂英、李远涛、沙卫伟、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冯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艳,冯桂英,李远涛,沙卫伟,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冯子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635-1号原告:张文艳被告:冯桂英被告:李远涛被告:沙卫伟被告: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子忠,总经理被告:冯子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艳与被告冯桂英、李远涛、沙卫伟、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冯子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冯桂英、李远涛、沙卫伟、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冯子忠名下银行存款10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