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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文艳与冯桂英、李远涛、沙卫伟、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冯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艳,冯桂英,李远涛,沙卫伟,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冯子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635-1号原告:张文艳被告:冯桂英被告:李远涛被告:沙卫伟被告: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子忠,总经理被告:冯子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艳与被告冯桂英、李远涛、沙卫伟、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冯子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冯桂英、李远涛、沙卫伟、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冯子忠名下银行存款10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