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9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周天智与高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智,高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9263号原告:周天智,女,汉族,1936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曹照军,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高磊,男,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天智与被告高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天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天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5元,减半收取1612.5元,由原告周天智负担。审 判 长 程 松代理审判员 伍晶晶人民陪审员 袁增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