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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立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唐廷怀与凤翔县姚家沟镇镇政府、凤翔县姚家沟镇青渠村村委会、凤翔县姚家沟镇青渠村八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立字第00001号起诉(申请)人唐廷怀,男,汉族,农民。被起诉人凤翔县姚家沟镇镇政府负责人:刘博彦,任该镇镇长。住址:凤翔县姚家沟镇镇政府被起诉人凤翔县姚家沟镇青渠村村委会负责人:胡世平,任该村村长。住址:凤翔县姚家沟镇青渠村村委会被起诉人凤翔县姚家沟镇青渠村八组负责人:张载绪,任该组组长。住址:凤翔县姚家沟镇青渠村八组唐廷怀起诉凤翔县姚家沟镇镇政府、凤翔县姚家沟镇青渠村村委会、凤翔县姚家沟镇青渠村八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收到唐廷怀的民事起诉状。唐廷怀起诉请求:1、返还其现金人民币29000元;2、公平重新调整土地核桃树;3、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在起诉人提起强制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1、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承包地给起诉人划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当时的标准的承包地;2、给付起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所分的卖林款10000元时,三被起诉人胁迫其他村民虚构炮制出起诉人于1985年至1996年12月拖欠农业税、粮食差价款、村提留、乡统筹、水利补偿费共计29000余元,并捏造出是当年的四组替起诉人垫付此款后才完成国家的农业税和上级摊派的任务。为此迫使起诉人先拿钱后买其他村民的地,起诉人不得己将维持全家生存基础的土地为肉票同这29000余元捆绑在一起,让三被起诉人扣除起诉人应分得的10000元,再拿出19000元给其他村民分的事实。现请求返还现金人民币29000元并公平重新调整土地核桃树。本院认为,起诉人唐廷怀起诉的事实在我院执行其他案件中已执行和解,唐廷怀在执行笔录中签名并摁有字印,未违背自愿原则,且双方已自觉履行清楚,故不属于另案起诉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廷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宏军审 判 员  李素英代理审判员  巨盼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谭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