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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际新与浙江澳通钢铁有限公司、孙江周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际新,浙江澳通钢铁有限公司,孙江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刘际新。被执行人浙江澳通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连法。被执行人孙江周。申请执行人刘际新与被执行人浙江澳通钢铁有限公司、孙江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际新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俊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艳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