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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1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傅萍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0548号申请人傅X1,女,1950年7月2日出生。申请人傅X2,男,1952年5月5日出生。申请人傅X3,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消费日报社退休记者。2015年4月1日,申请人傅X1、傅X2、傅X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0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被继承人傅X4与北京富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宣武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回购新建住房协议(编号024)》中享有的权利归傅X1、傅X2、傅X3按份共同共有,其中傅X1占三分之一的份额,傅X2占三分之一的份额,傅X3占三分之一的份额;傅X1、傅X2、傅X3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傅X1、傅X2、傅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0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傅X1、傅X2、傅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0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侯佩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德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