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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石翠玲与王允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翠玲,王允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523号原告:石翠玲,男,1936年6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滦县。被告:王允彩,男,194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翠玲诉被告王允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允彩已向滦县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已经受理,且尚未审结。本案须等待该案件的审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会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君 来自